为贯彻执行《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芜湖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就市委党校执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条款作如下规定。
一、差旅费
(一)差旅费所指出差,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常驻地为单位所在地的市域范围,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市域范围具体包括:镜湖区、鸠江区(含经开区)、弋江区、三山片区(含大桥开发区)和江北区域。
市域范围内,前往三山片区和江北区域可以公务派车,但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市内交通费系指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常驻地市域范围内的市内交通费。
(三)交通工具。
1、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如确因极特殊情况未按,应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到通知的时间、要求到达时间、购买票据截图等),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报销。
2、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费用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
3、因工作需要,参与其他单位公务出差活动并由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其他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四)异地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1、异地培训期间,因工作需要须返回单位的,可报销差旅费、伙食及交通补助。
2、半个月以上的异地培训因探亲需要返回居住地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伙食及交通补助。
(五)培训带班人员差旅费
1、带班人员带班外出参加拓展训练、异地教学等活动,与学员同吃、同住、同行,不予报销伙食及交通补助(含往返)。
2、带班外出,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统一用餐的,可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
3、市域外开展半天现场教学活动,且在非用餐时间段内结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六)补助领取,实行打卡发放。
二、会议费
(一)党校内部召开的由本校教职工参加的会议,工作日召开的不安排会议用餐,非工作日召开的按工作餐标准安排会议用餐;内部会议一律不安排住宿。
(二)党校召开的由县党校参加的系统内会议、牵头举办的由兄弟市党校、各县党校参加的教学精品课观摩、教学比赛等教学科研活动,参照四类会议支出标准,列支相关费用;
(三)党校牵头召开的各类会议及教学科研活动,校内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四)会议用餐按照四类会议用餐110元/天执行,其中:单餐(正餐)按照不超过50元/餐标准执行。
三、培训费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培训是指党校为主体,因工作需要举办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会),党校承办的各类主体班次、对外培训班次及承接场地租赁发生的相应成本性支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党校举办的培训班(会)按照二类培训费支出标准执行。
(三)党校委派教职工参加中央机关、省直机关和市直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往返交通及伙食补助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费按文件通知标准缴纳。
培训费中已包含食宿等费用的,不得再报销相关补助,未包含食宿费等费用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领取相应补助。
(四)其他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要求党校派员参加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应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严格控制会议人数。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