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543号)、《市委党校关于加强培训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中共芜湖市委党校社会培训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办法》(公管〔2018〕86号),现就党校外请教师师资费执行标准统一如下。
一、师资费范围
根据《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师资费包括:讲课费(税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在途补助等5个项目。
二、执行标准
(一)讲课费
1、《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讲课费(税后)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各部门不得突破标准发放讲课费。
2、有行政职务无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授课费,按照厅级干部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干部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科级及以下人员按不超过300元/学时标准执行,办学部门在填列授课费报销单时,应明确行政职务人员的具体职级。
3、1学时为45分钟,课表中安排的授课时长不足(或超过)1学时的,按照该外请教师对应的讲课费标准和课表授课时长计算应发放讲课费金额(以分钟计算,并按十元制四舍五入)。
(二)住宿费、伙食费
按照《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城市间交通费、在途补助
按照“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原则,城市间交通费、在途补助采用货币化补贴方式。外请教师来我校授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城市间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标准参照《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办法》执行(标准附后)。
地市(含所辖区、县) |
交通费 |
在途补助 |
合计 |
合肥 |
150 |
350 |
500 |
滁州 |
150 |
250 |
400 |
六安 |
200 |
400 |
600 |
淮南 |
150 |
450 |
600 |
淮北 |
200 |
600 |
800 |
阜阳 |
200 |
600 |
800 |
亳州 |
200 |
800 |
1000 |
蚌埠 |
150 |
450 |
600 |
宿州 |
150 |
850 |
1000 |
马鞍山 |
100 |
200 |
300 |
宣城 |
100 |
200 |
300 |
铜陵 |
100 |
200 |
300 |
池州 |
100 |
300 |
400 |
安庆 |
150 |
250 |
400 |
黄山 |
150 |
550 |
700 |
三、其他特殊情形标准
(一)省外外请教师城市间交通费、在途补助原则上按照路程距离对照本表相应地区费用标准执行。
(二)本表不能对应的省外城市,按照《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后,根据里程数,酌情核定城市间交通费、在途补助。
(三)乘坐高铁动车、飞机来校授课的,原则上由党校购买并报销交通费,自行购买的实报实销,在途补助按照往返不超过1000元标准支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